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
一、品目:
(一) 安默西林Amoxicillin
(二) 安比西林Ampicillin
(三) 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
(四) 紅黴素Erythromycin
(五)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六) 氟滅菌Flumequine
(七) 北里黴素Kitasamycin
(八) 林可黴素Lincomycin
(九)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十)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十一) 史黴素Spiramycin
(十二)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十三) 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十四) 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
(十五) 三氯仿Trichlorofon
二、本規範指定之對象水產動物如下:
(一) 鰻形目:例如鰻魚、胸鯙等。
(二) 鮭形目:例如鳟魚、香魚等。
(三) 鼠鱔目:例如虱目魚等。
(四) 鯉形目:例如草魚、鯉魚、鰱魚、青魚、鯽魚、泥鰍、鯝魚、鯁魚、紅鮊魚、石鲋等。
(五) 鲶目:例如鲶魚、塘虱魚等。
(六) 鱸形目:例如金目鱸、七星鱸、鱠、鰵魚、花身雞魚、海鱺、黃臘鰺、紅甘鰺、青甘鰺、銀紋笛鯛、花軟厚石鱸、包公魚、青嘴龍占、嘉鱲魚、黃錫鯛、黃鰭鯛、黑鯛、赤鯮、變身苦、金鐘、吳郭魚、烏魚、午仔、鸚哥魚、舌鰕虎魚、臭都魚、網紋臭都魚、鮪魚、白鲳、鱧魚等。
(七) 鱘形目:例如鱘龍魚等。
(八) 十足目:例如草蝦、白蝦、斑節蝦、淡水長臂大蝦等。
(九) 龜鱉目:例如甲魚等。
(十) 無尾目:例如牛蛙、虎皮蛙等。
三、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途徑,「經口」係將指定之藥品,添加、混和或浸潤於水產飼料中或以其他方式經口投藥。「藥浴」係將指定之藥品,添加於養殖池或容器內之水中,以浸泡投藥。
四、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劑量,經口投藥者均以魚之體重為單位,以藥浴投藥者均以水量(ppm)為單位。抗生素之劑量均以力價表示。
五、 本規範所定動物用藥品品目,應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及本規範規定使用。但用於生理代謝特殊或飼養於特殊水溫、鹽度環境之水產動物,獸醫師(佐)應依專業調整其用法、用量及停藥期,以確保水產動物安全並避免藥品殘留未符規定。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55/ch07/type1/gov62/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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