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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


一、品目:


()  安默西林Amoxicillin


()  安比西林Ampicillin


()  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


( 紅黴素Erythromycin


(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  氟滅菌Flumequine


()  北里黴素Kitasamycin


()  林可黴素Lincomycin


()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十一)  史黴素Spiramycin


(十二)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十三 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十四)  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


(十五)  三氯仿Trichlorofon


二、本規範指定之對象水產動物如下:


()   鰻形目:例如鰻魚、胸鯙等。


()   鮭形目:例如鳟魚、香魚等。


()   鼠鱔目:例如虱目魚等。


()   鯉形目:例如草魚、鯉魚、鰱魚、青魚、鯽魚、泥鰍、鯝魚、鯁魚、紅鮊魚、石鲋等。


()   鲶目:例如鲶魚、塘虱魚等。


()   鱸形目:例如金目鱸、七星鱸、鱠、鰵魚、花身雞魚、海鱺、黃臘鰺、紅甘鰺、青甘鰺、銀紋笛鯛、花軟厚石鱸、包公魚、青嘴龍占、嘉鱲魚、黃錫鯛、黃鰭鯛、黑鯛、赤鯮、變身苦、金鐘、吳郭魚、烏魚、午仔、鸚哥魚、舌鰕虎魚、臭都魚、網紋臭都魚、鮪魚、白鲳、鱧魚等。


()   鱘形目:例如鱘龍魚等。


()   十足目:例如草蝦、白蝦、斑節蝦、淡水長臂大蝦等。


()   龜鱉目:例如甲魚等。


()   無尾目:例如牛蛙、虎皮蛙等。


三、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途徑,「經口」係將指定之藥品,添加、混和或浸潤於水產飼料中或以其他方式經口投藥。「藥浴」係將指定之藥品,添加於養殖池或容器內之水中,以浸泡投藥。


四、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劑量,經口投藥者均以魚之體重為單位,以藥浴投藥者均以水量(ppm)為單位。抗生素之劑量均以力價表示。


五、 本規範所定動物用藥品品目,應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及本規範規定使用。但用於生理代謝特殊或飼養於特殊水溫、鹽度環境之水產動物,獸醫師(佐)應依專業調整其用法、用量及停藥期,以確保水產動物安全並避免藥品殘留未符規定。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55/ch07/type1/gov62/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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