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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科技改革的淺見 ◆杜宇


 


 


 面對未來貿易自由化衝擊,科研成為國內農業核心競爭力所在,只是這些年農業科技研究機構形同多頭馬車,各行其事,表現大不如前,為此中央研究院院士提議成立「財團法人國家農業科技研究院」(簡稱國農院)來予以整合,企圖打破現況,引發外界廣泛討論。


 中研院院士在國際專業領域享有尊榮,可以發揮整合研究能量的能力,正是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所欠缺的人才,他們能關心國內農業科研發展,願意奉獻專業能力,對台灣農業科研實力的增長當然有莫大的幫助。只是由中研院主導擬成立的國農院,雖然對中研院、大專院校之農業研究人力資源有所整合,但是與行政院農委會現有農業試驗機構間如何區隔、整合,避免形成多頭馬車,有將無兵,各行其事,還需要充分的溝通協調。畢竟成立新機構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考量。在追求小而美政府組織架構的大原則下,如何強化政府各機構間的垂直與橫向整合,以發揮整體功效恐怕才是當務之急。


 現行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確實問題重重包括:編制過於老舊,升遷管道受到限制加以農業科技人員的升遷考核多偏重在學術論文篇數、技轉數量及金額,對於為民服務績效、撰寫推廣手冊數量、帶動農民增收程度和數量、高新技術普及率等重要指標多被刻意忽略;還有研發成果淪為廣告(誇張)化,研發的農業科技也不再無償提供農民,農業技術、品種大量外流等現象導致今日台灣農業科技發展普遍存在研發成果轉化率偏低與農漁民需求產生落差,延緩了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速度。上述種種問題的產生關鍵在於領導者的風格及其型塑的組織文化,相較於成立新機構,擘建農業科研機構未來的任務、定位及發展方向更為重要及迫切,也才能讓研究人員有一個明確的研究方向,發揮所長,有效提升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的研發績效。


 由於科技帶有公共財的特性即具外部性和非排他性理應由國家來承擔,才能讓科技發揮最大的效用,尤其當農業處於弱勢需要政府給予補貼救助時,農業科技應該視為公益性事業。而台灣農戶生產規模小(平均1.1公頃)加以生產技術具高相似性,致影響其投資科技研發的積極性。原因在於每位生產者對農業科技的投資無法從其他受益者中獲得補償,消費也很難做到排他性,應該由國家投資研發再透過推廣體系將研發成果讓國內農民來分享,較符合農業現況,這部分經費投資也符合WTO規範。未來可以透過獎勵方式鼓勵農企業從事農業科技研發和商品化的工作。


 面對農業環境持續惡化台灣政府除了應該增加農業科研經費外,鑑於科技仍然是台灣農業生存競爭的重要憑藉,而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在可預見將來仍然是最大的創造者。因此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還是要以改善農民產銷技能,增加農民收益,提高農民生活品質為目標,而不是以追求商業利益為導向。考量當前農民經營規模和經濟能力,相關科技研發成果在國內仍應以無償為主,故試驗研究機構經費理應由政府編列經費支應。唯政府應該根據未來農業發展需求及產官學及農民代表意見共同列出首要研發的重點項目定期檢討嚴格管控,才不會讓研究偏離主題。對於農業競爭力有特殊貢獻的研究成果,政府可以給予特別的獎勵,也可考慮設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支持農業科技成果進入生產前期性開發、中試、熟化,似乎更符合產業需求。


 農業科技發展與主事者的態度和作法有很大的關係,能少點私心並廣納不同聲音,恐怕是台灣農業科技大步向前行的重要關鍵。台灣農業科技不是沒有人才而是缺乏讓他們發揮的舞台,這也是農業科技改革的首要目標。(作者為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


 
發佈日期: 2012-08-19 00:10:0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26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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